核心要点速览
| 项目 | |
|---|---|
| 执行文件 | 《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25〕20号) |
| 最新标准 | 每人每天34元 |
| 执行时间 | 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 |
| 发放对象 |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安排在室外露天作业和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劳动者。 |
| 支付形式 | 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月或按季度足额支付,不能以实物(如饮料、清凉用品)替代。 |
详细解读
发放标准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总工会于2025年联合发布的最新通知(沪人社福发〔2025〕20号),自2025年6月1日起,上海市高温费标准调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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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人每天34元
这是目前上海市执行的统一标准,相比之前的每日30元有所提高。
发放时间
高温费的发放有明确的时间范围:
- 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
这四个月是上海的高温季节,在此期间,符合条件的工作日都应计发高温费,如果企业安排员工在这段时间加班,加班工资和高温费应分别计算,不能互相替代。
发放对象(谁可以领?)
高温费的发放对象并非所有在夏季工作的员工,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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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露天作业人员:
- 在室外、自然通风的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建筑工人、环卫工人、快递员、外卖员、交警、户外巡检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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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高温作业人员:
- 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劳动者。
- 如何判断? 通常以企业所在地气象台发布的日最高气温为准,当气象台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时,室外露天作业和室内高温作业的员工都应享受高温费,当气温在33℃至35℃之间时,只有露天作业和无法降温至33℃以下的室内作业员工才享受。
- 注意:办公室、商场等有空调的室内环境,如果温度能控制在33℃以下,则不属于高温作业范围,通常不发放高温费。
支付方式
- 必须以货币形式:企业必须将高温费作为劳动报酬的一部分,以现金或银行转账的形式支付给员工。
- 不可替代:严禁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形式折算抵扣高温费。
- 按月/按季发放:企业可以选择按月发放或按季度发放,但必须在当月或当季度内足额支付。
- 计入工资总额:高温费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同时作为社会保险缴费、住房公积金、经济补偿金等的计算基数。
常见问题解答
高温费是工资的一部分吗? 是的,高温费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是工资的组成部分。
上班期间中暑了,能算工伤吗? 根据国家规定,劳动者在高温作业下工作,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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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不发或克扣高温费,我该怎么办?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高温费,劳动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 与单位协商:首先尝试与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或管理层沟通。
- 向工会求助:向所在单位的工会反映情况,请求工会出面协调。
- 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可拨打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热线,或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举报。
- 申请劳动仲裁:如果与单位协商不成,可以携带劳动合同、工资条等证据,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上海市的高温费标准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每人每天34元,发放对象是露天作业和室内无法降温至33℃以下的劳动者,且必须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如果您符合条件但未收到,请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